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28 号文核准,向 7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738,46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69,599,993.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800,058.4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52,799,934.5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2012)汇所验字第 7-01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以下均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A”),账户号为378010100100215333,截至2012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72,799,934.5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瓶盖厂新增年产2亿只组合式防伪瓶盖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B”),账号为376001156018010038272,截至2012年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模具制造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宏、张磊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太平洋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太平洋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太平洋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