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本次置换预先投入数额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审核,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5,162,227.7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 利 吴贤国 战淑萍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