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88 号)要求,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检查,包括自公司上市至今已完成和尚未完成的承诺事项。 经过自查,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与历年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的履行。截至目前,公司仍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孙世尧及股东于志芬、霍文菊、孙红丽、孙鲲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同为本公司董事的股东孙世尧先生、曲维强先生、孙鲲鹏先生和同为本公司监事的股东霍文菊女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股份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股份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股份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3、除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以外,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股份公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上述承诺未超过承诺履行期限。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