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_公司公告_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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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2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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