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2019年10月,公司经自查发现2015年12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正常的审批决策程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对于该等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不予
追认,并积极主张上述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鉴于公司已失去对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的控制,公司自2019年10月起不再将上海新高峰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957.00万元,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5,000.00万元。该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
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该专项说明无异议。同时我们也建议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和沟通机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吕海洲、刘岳辉、蔡敏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