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海荣,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小民,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陈勃、赵海荣、周小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陈勃、赵海荣、周小民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亚太药业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关注重要供应商资
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业务性质和交易模式等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异常保持合理怀疑,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陈勃、赵海荣、周小民作为亚太药业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为亚太药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以及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