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公告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对公司决议类事项,监事会应监督决策机构是否依法按程序进行,但不对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做出评价。对执行类事项,监事会应监督公司执行部门、单位和人员是否按要求执行,并将监督记录作为以后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分为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监事会的日常财务检查一般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每月财务报表、季度分析报告等资料进行分析、复核、抽查,公司财务部门应予协助。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召开监事会讨论并提出建议。
监事会对公司的半年检查和年度抽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董事会拟提交股东
大会和对社会披露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监事会提议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