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了解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且未发现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纯祥 张 冰 韩建涛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