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全面了解,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料,对提名和表决程序进行审核及监督,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董事候选人本人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董事候选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