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提供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其补充临时的资金流动性需要。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大且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关联股东也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