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提供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对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和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进行了了解,我们认为:
1、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经审查,公司2020年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2021年度拟与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继续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是公司与关联方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