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3、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
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将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与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因此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与规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而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2025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