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咨询,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4,936,364.2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493,636.42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78,479,129.37元,减去2021年度对所有者分配83,220,060.20元,本年度期末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244,701,796.95元。
基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的理念,并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19,160,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0,299,236.12元(含税)。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按此方案发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于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采取了依法回避,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志刚
张志勇
潘敏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