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002363)_公司公告_隆基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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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咨询,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经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7、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向符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32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31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徐志刚_______________张志勇

_______________潘 敏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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