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事务所”)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22400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或有事项之业绩承诺补偿所述,针对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事项,高乐股份已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因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对于案件结果无法预测,高乐股份能否获得业绩补偿以及业绩补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对公司 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的反映了所涉事项的现状,除此之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针对上述强调事项段,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影响,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针对审计报告中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由于本公司未收到业绩补偿义务人的相关款项,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0 年 9 月 1 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正式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粤 52 民初291 号。
2020 年 9 月 27 日,本公司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名下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 年 12月 25日,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财产保全的(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 52 执保 30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3月16日,本公司两次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追加保全张子和、周芳名下股票及被告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4月26日和2021年4月28日,本公司分别收到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追加保全的(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 52 执保 21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由于部分资产的保全期限到期,公司已申请续封,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2021)粤 52 执保 49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因朱在国、董鸿奇未能正常送达,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月11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已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收到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方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因不服前述裁定,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辖终61号,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正在等待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将继续委托律师跟进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目前,因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对于案件结果无法预测,本公司能否获得业绩补偿以及业绩补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对此诉讼事项,公司会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特此说明。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