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002348)_公司公告_关于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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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0号关于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系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因你公司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的股票质押融资到期且未能按约回购,海通证券于2021年3月9日至12日期间对你公司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导致你公司减持高乐股份股票947.2万股,占高乐股份总股本的1%。你公司在已知所持高乐股份质押股票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强制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1年8月5日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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