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科技”)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95,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6.49%;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45,995.76万元(不含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7.66%;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公司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海四达电源及动力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对海四达电源和动力科技具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海四达电源和动力科技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因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外,本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体的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每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条件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兼顾了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四、关于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
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