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002324)_公司公告_普利特: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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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0-2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周臻纶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526,740,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43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524,103,373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35%。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2,637,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0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79,753,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64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6,74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753,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张莎琳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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