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周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周臻纶先生、李宏先生、蔡青先生、蔡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周臻纶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蔡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所聘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选举和聘任程序合规。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胡冰
赵世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