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002322)_公司公告_理工能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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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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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认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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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6.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5.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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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1.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审议通过重大审计项目;审定内部审计制度;考核和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根据审计职能部门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确认对外部审计的信赖程度并向董事会提出续聘、解聘或选聘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报告并表决通过《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听取并审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期中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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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10年。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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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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