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002322)_公司公告_理工能科:《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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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除外;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亦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间,证券投资还需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主管投资的副总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主管投资的副总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主管投资的副总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考虑接受专业投资咨询机构

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由于风险投资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组织具有扎实风险投资理论及丰富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为公司风险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出合理的决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公司审计部的随时调查跟踪,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项目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风险投资项目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过程中按照需知原则管理风险投资信息,尽可能缩减知情人范围,确保风险投资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第三十四条公司相关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风险投资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其对工作中获取的风险投资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风险投资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风险投资信息的安全;

(三)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业务在人员、资金与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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