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002322)_公司公告_理工能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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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独立董事不得兼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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