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002318)_公司公告_久立特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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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6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5年4月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77,170,72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28,543,377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48,627,343股。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2人(代表股东184名),代表股份546,563,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162 %。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东8名),代表股份365,520,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1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1,043,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4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8人,代表股份182,276,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47%。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546,467,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80,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546,467,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80,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

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546,514,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27,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四)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546,514,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27,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533,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46,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3,780,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46,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

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江、李郑周、王长城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借贷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518,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231,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476,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89,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

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46,092,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4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80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5%;

反对4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7%;

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6,424,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2,193,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

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李郑周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吴锦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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