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日常管理和报告规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规定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制度中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独立董事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