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聘任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永红为董事长,选举张玉冲为副董事长;聘任陈永红为总裁,张玉冲、龙春华、赵希平、刘霜为副总裁,龙春华为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选举陈永红为董事长,选举张玉冲为副董事长;聘任陈永红为总裁,张玉冲、龙春华、赵希平、刘霜为副总裁,龙春华为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滔先生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由于董事会尚未聘任新一届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陈永红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陈永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陈永红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三、关于与龙超峰先生签署聘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与龙超峰先生签署《劳务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研发顾问,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为公司研发战略推进实施提供专业有价值的顾问服务。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有助于公司研发战略的推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牟小容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