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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前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我们作为的公司独立董事,于会前审慎、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后,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邓彦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