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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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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日,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5,780,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邓彦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