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002317)_公司公告_众生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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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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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核查情况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披露了《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2年2月14日起在公司内部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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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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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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