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共3页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具体如下:
1、2021年上半年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形。
2、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 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万元)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万元)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01月30日 | 25,000 | 2019年01月29日 | 2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 否 | 无 |
第2页 共3页
广东众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2020年06月11日 | 2,000 | — | 0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是 | 无 |
广东众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2020年06月11日 | 3,000 | — | 0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是 | 无 |
云南益康药业有限公司 | 2020年07月01日 | 2,000 | 2020年10月19日 | 1,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否 | 无 |
广东众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2020年08月25日 | 10,000 | — | 0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是 | 无 |
云南益康药业有限公司 | 2020年11月05日 | 1,000 | — | 0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否 | 无 |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1年05月27日 | 10,000 | 2021年05月28日 | 10,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自主债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 否 | 无 |
(1)2019年1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药业”)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华南药业对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2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52%,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6.19%。
(2)2020年,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药业”)累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益康药业累计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28%,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0.27%。
(3)2021年5月28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华南药业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华南药业累计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84%,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2.69%。
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华南药业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华南药业的正常经营和
第3页 共3页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华南药业和益康药业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确保子公司提高资金流动性,推进经营业务开展。
3、针对上述核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未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核销依据充分,核销及转回后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
独立董事: 邓彦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