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002317)_公司公告_众生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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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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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拟于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 邓彦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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