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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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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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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