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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展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 杜守颖 汤瑞刚 魏良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