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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产业并购基金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前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我们于会前审慎、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后,对公司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产业并购基金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控股股东张绍日先生共同投资产业并购基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根据目前市场情况、政策环境以及产业并购基金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杜守颖 汤瑞刚 魏良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