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舒制药”) 小股东部分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收购逸舒制药部分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进一步加大对逸舒制药的控股权,可以更好发挥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提升并购收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定价综合考虑公司业务情况,参考市场交易价格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规定,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76,648,672.10元收购逸舒制药12.2221%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 杜守颖 汤瑞刚 魏良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