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002317)_公司公告_众生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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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9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 二〇一七年九月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风险提示 (一)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药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能否达到计划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000 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最终实际参与人数和总金额将根据员工实际认购和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份,每份份额为 1 元,按照不超过 2:1 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全部的劣后级份额,认购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同时募集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优先级资金,组成规模不超过 15,000万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张绍日先生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五)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信托计划的全部资金将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众生药业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可展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八)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目录声明 .......................................................................................................... 1风险提示 .................................................................................................. 2特别提示 .................................................................................................. 3释义 .......................................................................................................... 6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 7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 8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 ............................................... 9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0五、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 14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 15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5八、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 17九、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17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17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8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众生药业、公司、本公司  指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计划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股计划(草案)》持有人、参与人、参与对象 指 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指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众生药业股票、公司股票、标的股票 指 众生药业 A 股普通股股票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 指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 管理人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设立的集合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指 金信托计划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指导意见》 指 导意见》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 3、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最终实际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认购和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5,000 万份。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 人,合计认购不超过 2,530 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50.60%;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不超过 2,470 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49.40%。最终实际参与人数和总金额将根据员工实际认购和缴款情况确定。 持有份额 占持股计划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万元) 比例(%) 1  陈永红 董事长、总经理 1,200.00  24.00 2  龙超峰 董事、副总经理 580.00  11.60 3  周雪莉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0  1.00 4  龙春华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0.00  1.00 5  赵希平 副总经理 500.00  10.00 6 李滔 副总经理 50.00  1.00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7 尹元源  副总经理 50.00  1.00 8 陈小新  监事会主席 10.00  0.20 9 丁衬欢  职工监事 30.00  0.60 10 李素贤 监事 10.00  0.20 11 其他员工 2,470.00  49.40 合计  5,000.00 100.00 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 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该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5,000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按照不超过 2:1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全部的劣后级 份额,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募集不超过10,000万元的优先级资金, 组成规模不超过15,000万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张绍日先生对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信托计 划的全部资金将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众生药业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本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 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的规模 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上限15,000万元和公司本次董事会召开前 一个交易日2017年9月15日的收盘价11.95元/股作为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部 股票的买入均价测算,所对应标的股票总数约为1,255.23万股,约占公司现有 股本总额的1.54%。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亦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其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5)会议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位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人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行规定,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进行选任。 公司董事会将选任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该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授权董事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其签订相关资产管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称: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目标规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为 15,000 万份,按照不超过 2:1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 4、投资范围: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众生药业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5、特别风险提示: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三)管理业务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届时将在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确定。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而享有该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信托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其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认购成本与其所持员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工持股计划份额被取消而转让时对应的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无人受让上述份额,原持有人须继续持有其原份额,待存续期满后进行清算时,原持有人按照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初始认购成本孰低的原则分取剩余资产。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情形。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职务变动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变动但仍符合参与资格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5、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另有规定外,若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资金托管机构的选任及变更作出决定; 7、授权董事会制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管理制度及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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