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测管理制度(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业绩预测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业绩预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业绩预测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业绩预测程序
第四条 业绩预测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按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分别预测、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预测的模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业绩预告披露日前10天发出业绩预测通知,指导合
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进行业绩预测。第六条 业绩预测的主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应当有预测依据,同比或环比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提交详细说明。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业绩预测单位的业绩预测进行审核后,提交合并业绩预测报表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是否与此前预计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公司财务部根据差异情况初步判断是否要对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如符合业绩预告修正情形,财务总监应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章 业绩预测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属于内幕信息,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报备。
第四章 业绩预测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九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业绩预测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业务单位对业绩预测工作应予支持和配合,并对各自负责的业务数据、信息、预测方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追究导致业绩预测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业绩预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出现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2、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 多次发生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 公司内通报批评;
2、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经济处罚;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业绩预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