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002313)_公司公告_*ST日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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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日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ST日海 公告编号:2022-050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智能”)全资子公司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通服”)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日海通服就上海华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仓”)拖欠合同款事项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予以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及所在地: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州市

(二)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华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刘灯筛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53,762,062.22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1年9月22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1,275,024.45元;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的违约金(以53,762,06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9月23日开始,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为1,075,241.24元);

以上第1、2、3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66,112,327.91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财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四)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月21日,上海华仓(发包人)与日海通服(承包人)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为:1、承包人负责承建上海华仓通信南翔数据中心二期项目;2、合同约定价款暂定总价4,049.851937万元,最终以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等;3、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视为违约,未支付款项违约利率为年化利率24%,直至清偿完毕;4、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均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日,日海通服与上海华仓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约定上海华仓同意以附件一抵押物清单项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给日海通服,为上海华仓履行《项目总承包合同》提供担保。后双方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1月24日,刘灯筛向日海通服出具《担保函》,承诺就上海华仓在《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就担保的任何争议,同意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将案涉项目施工完毕,但上海华仓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后日海通服多次催促无果。上海华仓应就全部欠款及按原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向日海通服一次性清偿完毕。因上海华仓以案涉机器设备抵押给日海通服,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因此,日海通服有权就上述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刘灯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海华仓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有41件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案件涉及总金额为30,796.76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74%,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本次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受理机构进展情况
1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刘灯筛承揽合同纠纷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53,762,062.22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1年9月22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1,275,024.45元;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9月23日起的违约金(以53,762,06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9月23日开始,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为1,075,241.24元); 以上第1、2、3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66,112,327.91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财产(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6,611.23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待开庭
2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张艺、区云清、广东优世联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张艺、被告二区云清对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为: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款62,332,670.21元,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管理费2,785,187.32元,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10月31日项目垫付利息7,869,397.36元,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987,254.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为14,013,552.94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区云清抵押给原告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7638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广东优世联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100%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80017831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三广东优世联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对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为87,000,807.83元。8,700.08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待开庭
3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汤福根、廖高鹰、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海南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为: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0,484,095.18元,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的违约利息(以80,484,095.18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450,710.9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60000202100000263)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093.48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待判决
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海南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为80,934,806.08元。
4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圣火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城联能源有限公司、郑雷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一期合同款项1,544,882.29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期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以1,744,882.29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违约金为2,093.86元;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以1,544,882.29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为5,870.55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二期应付款项4,115,106.07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二期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以4,115,106.0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5、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三期应付款项8,885,701.75元;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三期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以8,885,701.75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7、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6万元人民币;上述1-7项诉请金额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总额为1,4613,654.52元。 8、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1,461.37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待判决
5深圳日海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瀛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凌宝电气有限公司、郭长宝合同纠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2,117,930元以及违约金2,458,750.14元(违约金以12,417,9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7月2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11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1项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1,457.67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交诉讼费
小计26,323.83-
6其他单笔在1,000万以下的小额诉讼共36件,合计4,472.93-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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