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海智能”)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261号)。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针对导致大华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以及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并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的提出了应对措施,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大华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将继续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完善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尽快消除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