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002313)_公司公告_日海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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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担保等情况。 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为下属公司日海通服、芯讯通、龙尚科技、日海物联、武汉日海、智能设备、隆嘉云网、智慧城市和重庆芯讯通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上述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各子公司也可为母公司日海智能担保,上述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且每笔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 (2)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日海恒联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泉州日海16,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78%;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度每股收益低于0.1元且审计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从2021年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了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3个。

缺陷内容缺陷描述业务领域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未能有效执行日海智能公司的销售与收款业务在收入确认时点上财务部门缺少对业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审验和监督流程,公司内部对工程施工进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监督不到位,影响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往来款款项及存货等财务报表项目的计价,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失效。财务管理进一步夯实财务基础,提高财务核算信息质量及效率,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财务业务标准和流程,加强财务内审,及时全面、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认真总结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备用金使用内部控制未能有效执行日海智能公司的个人备用金使用制度未有效执行,造成期末存在部分个人备用金余额较大且备用金账龄超过1年的情况。财务管理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备用金请款及报销执行,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明确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加强内部审计,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与文化,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未能有效执行日海智能公司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保证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被及时识别,并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影响财务报告中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公司治理2021年公司子公司芯讯通与关联公司Cathay Tri-Tech., Inc发生产品购销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2678.2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已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补充确认。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等将加强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加强全员学习,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管理层和员工通过内训、外训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及各项内控制度的培训学习,强化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日海智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日海智能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及公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2021年度公司经营情况等,我们对2021年度报告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五、关于2022年度公司向润良泰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综上,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认可,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主要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且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大华所出具的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以及董事会对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符合公司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并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的提出了应对措施,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该专项说明。

我们希望并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各项措施,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大华所出具的2021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慎性原则,为公司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以及董事会对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情况,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继续推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

建设与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尽快解决相关问题,消除该意见涉及事项及其产生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十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1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 徐岷波 刘晓明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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