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002313)_公司公告_日海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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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22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0.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1.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2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明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保密义务、保密责任,必要时公司将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内部信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好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签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第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2年1月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日海智能 公司代码:002313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说明: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③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④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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