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002313)_公司公告_日海智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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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3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披露》(证监许可[2019]2558号)文核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日海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2,4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64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26,265,011.20元后余额人民币1,134,374,988.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6月3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ZK1009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截至2020年6月3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1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东滨支行9550880007206700372300,000,000.00
2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7815018800020432190,765,048.00
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免税大厦支行4000053629100274843100,000,000.00
4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融支行443066467013001032987170,000,000.00
5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路支行44250100002900001959273,609,940.80
6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211223325216800002100,000,000.00
7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深圳笋岗支行8110301012800527796100,000,000.00

注:部分银行账户由签约银行的下一级支行开立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中登记名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东滨支行”。近日,本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物联”)、银行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日海物联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截至2020年6月29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1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东滨支行95508867048730001040
2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781501880002110440
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路支行442501000029000021120
4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2132267009617000010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0720670037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IOT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15018800020432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IOT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5362910027484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6646701300103298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290000195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12233252168000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30101280052779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昆仑、唐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67048730001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AIOT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15018800021104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AIOT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290000211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322670096170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

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昆仑、唐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ZK10097号)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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