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无障碍北京监管局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发挥合力请输入关键字 提交首页证监局介绍 辖区监管动态 政务信息 办事服务 辖区数据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 信用专栏> 监管措施关于对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日期:2022-05-11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2022〕80号陈莹:经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2019年未及时披露与北京市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二是对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重大诉讼、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股东股票质押相关情况等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是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多笔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经由董事会批准。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5月7日链接: 中国政府网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