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_公司公告_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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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96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王谭亮: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30,000万元。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9,226.03万元。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对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你公司子公司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你公司2020年半年度、2020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由-17,933.73万元、4,856.00万元分别更正为-24,235.67万元、-1,445.93万元,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额均为6,301.93万元,变动幅度分别为26.00%、435.8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慕英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总裁刘伟杰、财务负责人王谭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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