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_公司公告_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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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0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简要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 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1111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几名独立董事一起对于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2020年1月10日,我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议案》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本次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且交易定价公允,能够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0年1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修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优先股拟不超过3,00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到期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一部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到期债券,不仅能拓宽融资渠道,还降低公司利息支出和融资成本,提高公司净利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另一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举将进一步充实公司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转型升级机遇并在重点细分领域加大投入,以期在未来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

虽然优先股股息的支付短期来看对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将产生一定影响,但长期来看本次优先股的发行能够为公司持续盈利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综上,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具有促进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的议案》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一般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股东大会,所持优先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是:①当出现法律法规及议案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审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②当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时,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的获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形将可能对原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计算方法对原普通股股东保持公平合理。

(3)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将安排网络投票,从程序上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进行了补充论证,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后续事项,我们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

(5)本次修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2、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是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可以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0年4月19日,我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境外审计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四)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为了避免与公司优先股发行时间产生冲突,确保公司发行优先股事项顺利实施,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3、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19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9.23亿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2.157062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4、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19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

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未达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要求,行权条件未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剩余全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8、关于2020年1-3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2020年6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免去谢小忠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调整的方案,免去谢小忠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免去其副总裁职务。

(2)本次聘任王谭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4)王谭亮先生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本次聘任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王谭亮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和改善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3、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2020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七次会议,我对为平果东控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项目公司的市场融资能力,满足项目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虽然其他持股比例小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和反担保,但公司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能够随时了解项目公司的日常建设和财务状况,政府资信状况良好,支付能力较强,平果东控建设具有实际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只是在项目建设期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2020年7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我对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现行有关政策和发行条件,具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和要求。本次融资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到期债务以及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通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发行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现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0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48,909.88万元;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35,745.00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84,654.8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5.11%。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2020年1-6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收购临汾市德兴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75%的股权,符合公司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在废家电拆解和汽车拆解等领域的处理能力。公司针对本次收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临汾市德兴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75%股权事项。

(九)2020年10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我对转让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7.5%的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7.5%的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本次转让股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7.5%的股权事项。

(十)2020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兰州市利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兰州市利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利源”)的融资能力,满足兰州利源的正常资金需求。该笔贷款的增信措施较全面,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2、关于2020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2020年1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后续事项,我们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授权内容及范围与前次决议一致。

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蒋健明、何澜两名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我们同意蒋健明、何澜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为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能力,满足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公司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能够随时了解项目公司的日常建设和财务状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2020年12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我对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2、同意聘任刘玉东先生、刘晓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进行积极研究、核实,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评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的薪酬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作为第七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审议公司2020年各定期报告、内审部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事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使审计委员会发挥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2020年度,本人利用到公司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以及抽出专门的时间与经营层预约等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1、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通过现场考察、电话询问及与管理层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进度等内部动态信息,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在公司2020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到公司实地考察,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五、其他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及向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本人联系方式:Hujh5355@sina.com

2021年,本人将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经常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保护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20年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扈纪华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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