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的情况,同时考虑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20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36.91亿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19.96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20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是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可以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 (刘雪亮) | |
(孙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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