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大华核字[2021]007523号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 1 |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7523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园林)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11550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北京东方园林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大华核字[2021]007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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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东方园林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北京东方园林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1550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项目合伙人) | 徐士宝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谢俊 |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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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营业收入 | 8,725,535,437.62 | / |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37,962,342.06 | / |
其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 37,962,342.06 | / |
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 / | |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其中: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8,687,573,095.56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大华核字[2021]007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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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