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后续事项,我们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授权内容及范围与前次决议一致。
二、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蒋健明、何澜两名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我们同意蒋健明、何澜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凤凰全域东方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能力,满足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公司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能够随时了解项目公司的日常建设和财务状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 (刘雪亮) | |
(孙燕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