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现行有关政策和发行条件,具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和要求。本次融资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到期债务以及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通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发行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现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 (刘雪亮) | |
(孙燕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