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_公司公告_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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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免去谢小忠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调整的方案,免去谢小忠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免去其副总裁职务。

2、本次聘任王谭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4、王谭亮先生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本次聘任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王谭亮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和改善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

三、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其监督机制,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刘雪亮)
(孙燕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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