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_公司公告_东方园林: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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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金其)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9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简要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 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1010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几名独立董事一起对于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2019年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于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现行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于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金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拟发行境外债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优化融资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陈莹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3)陈莹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4)本次聘任未对公司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任陈莹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二)2019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我对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山环保100%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经测试得出结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中山环保100%股权没有发生减值。同时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审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327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报告的出具履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和审核程序。本次减值测试程序及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三)2019年4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我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1、对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境外审计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2、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不会给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3、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经审查,2018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审查,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审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9.39亿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9.13亿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18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2019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预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7、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未达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考核要求,行权条件未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首次授予106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8名激励对象剩余全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

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19年4月26日,我对公司关于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关于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我们同意《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融资渠道,降低资金风险,不断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六)2019年6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我对《关于公司2019年度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2019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并分配担保额度的事项,主要是为了发挥各控股子公司市场融资功能,满足各级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

司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不会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对外提供并分配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2019年6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我对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由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拟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支持,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2019年6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我对《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资金支持,用于补充日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融资效率。

2、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公司无须提供任何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2019年8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0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04,394.6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6,900.00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21,294.6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0.46%。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未达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要求,行权条件未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授予93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1,848,356份股票期权,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已授予6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358,167份股票期权,共计2,206,523份股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关于公司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2019年9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我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现行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改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与公司实际融资现状,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适当增加增信机制的方案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相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同意修改本次发行方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19年10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我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慕英杰、赵冬、刘伟杰、唐凯、程向红、陈莹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扈纪华、刘雪亮、孙燕萍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上述9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同意慕英杰、赵冬、刘伟杰、唐凯、程向红、陈莹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扈纪华、刘雪亮、孙燕萍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对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符和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进行积极研究、核实。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评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的薪酬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挥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作为第六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审部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等事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使审计委员会发挥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2019年度,本人利用到公司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以及抽出专门的时间与经营层预约等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程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

1、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通过现场考察、电话询问及与管理层的交流等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进度等内部动态信息,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其他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以及向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本人联系方式:dulidongshisjq@sina.com

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19年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苏金其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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